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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一因未交后期物业费,被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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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6???? 周二 十二月 07, 2010 6:43 pm

各位邻居,收到闵行区法院传票,因未交后期物业费被连阳物业告上法院。各位邻居该如何处理?
记得老论坛上有相关的帖子,为邻居支招。版主可否贴上来让大家看看啊!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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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3???? 周二 十二月 07, 2010 9:35 pm

我下班回来也收到了。。居然说有7k多滞纳金。。我很崩溃。。希望斑斑把旧版支招的贴发过来,谢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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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ndy 周三 十二月 08, 2010 9:28 am

请楼上的把传票发到网上来看看,让大家开开眼~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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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ndy 周三 十二月 08, 2010 9:30 am

这俩枪手太没水平,比老论坛的物业枪手差太远~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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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一因未交后期物业费,被告到法院 Empty 我已经咨询过我们单位的律师了!

帖子  渔家 周三 十二月 08, 2010 12:31 pm

我已经咨询过我们单位的律师了!
大概如此:1.拖欠费用可以算出来和核实的,但滞纳金是他们按照他们的计算方法而的出的,目前法院尚未核实;他们物业拖欠费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两年前的法院不于理会(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收到过讨费书面证明,虽经常有物业催费单会在我们信箱.只不能做为他们催讨证据的)
2.一般法院是不会理会他们所说的滞纳金的;你们也不要为那较大的滞纳金而吃惊!
3.即使法院判他们赢了,为了几千元钱,我们不付,他们也很难对付得了我们的,这类事情法院接触得多了!况且我们小区有太多的不付物业费的户主了.他们就人力都忙不过来呢!
上面担心的人主要是尚未咨询律师或不太懂法律!

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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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6???? 周三 十二月 08, 2010 6:01 pm

谢谢渔家。我们的确未咨询过。不交物业费也是因为实在觉得老物业太混蛋,不得以而为之。真不是无故想赖账的人。为了支持新物业,我一次交物业费到年底。
尤其是知道上届业委会被袭,更是气愤。
记得映像有一邻居和连阳物业打官司赢了,有谁有他的联系方式吗。
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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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 周四 十二月 09, 2010 6:12 pm

请问你是多久没交起诉的?怎么会产生这么多滞纳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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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3???? 周四 十二月 09, 2010 10:21 pm

晚上回来看到楼门口有现物业贴的纸头说让收到传票的到居委会登记,周六去登记顺便问问登记干嘛。老公打电话给了传票上前物业留的电话说只要把欠费交了就可以了不用付滞纳金,吓死我了。。
to andy:没事干谁当枪手啊?请体谅下收到传票人的心情吧!你想太多,你当麦稻是天涯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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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bright 周五 十二月 10, 2010 10:18 pm

今晚回来也看到楼口贴了去居委会登记的通知,为什么要登记啊?
还有,希望坛主把老坛子里的相关帖子转过来

b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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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6????? 周五 十二月 10, 2010 10:24 pm

也看到门口通知。不是物业贴的,是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贴的,应该是为广大业主提建议的,看看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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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一因未交后期物业费,被告到法院 Empty 团结起来,一定要打败莲阳物业的最后的反扑!

帖子  home_own 周六 十二月 11, 2010 1:12 pm

据可靠消息,许多与莲阳物业有物业纠纷的业主(不论是否受到传票)均开始团结起来了,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与莲阳物业进行斗争。有人开始牵头对莲阳物业进行应诉,业委会(筹)正在整理资料,支持业主的正当权益。其中大家统一一下几点,我们不是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我们主张如下权利:1.前期莲阳物业擅自多收业主0.19元/月/平方必须返回业主;2.服务质量严重下降,造成公共设施大量被破坏必须赔偿,物业费必须按《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质价相符;3.长期侵占700余万的公共收益必须清理返回给业主(此案现在上海高院进入审计尾声)。由于要聘请律师,所以需要大家到居委会签字,大家可以带着莲阳物业的相关证据(影像、文章),团结起来,不要让莲阳物业这条狼把我们业主一个一个吃掉,我们一定要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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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6????? 周六 十二月 11, 2010 6:09 pm

邻居说,今晚7:00要开业主碰头会。支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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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bright 周六 十二月 11, 2010 9:50 pm

谢谢home-own带来的最新消息,楼上说业主今晚开会,怎么没见通知啊?今早去登记,居委会管这事的是个新来的,好像情况都不晓得。业主们互相怎么联系?

bright

帖子数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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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一因未交后期物业费,被告到法院 Empty 转帖老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帖子  ?? 周二 十二月 28, 2010 5:15 p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个人认为大家统一的口径是:
1、要求公布有效物业合同,明确收费依据,
2、要求公布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是《物权法》赋予业主的权利,属于正当理由,我们不是拒绝交纳,而是依法明明白白的消费,什么时候公布,什么时候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 上海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 )
本文件在各门号张贴公示2周
200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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